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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美術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依「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各學院院長遴選準則」及「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院院長遴選要點」辦理院長遴選,任期自113年第1學期起,任期三年、連選得連任一次,歡迎符合資格之教師踴躍參選。
二、 本院院長候選人資格:
(一)教育部審定合格(或認可)之教授。
(二)傑出之學術成就,且專長與本院領域相符者。
(三)具相當之學術行政能力或經驗。
(四)具有高度教育熱忱及奉獻決心者。
三、 院長候選人可由下列方式之一推薦之
(一)由符合資格之教授自薦。(註:並獲院內專任教師4人(含)以上連署簽名方屬有效。)
(二)由本院專任教師主動推薦。(註:須獲院內專任教師至少5人(含)以上推薦連署簽名方屬有效。)
四、 凡有意參選或推薦者,請逕自本校網頁https://www.ntua.edu.tw/下載下列表件。
「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院院長遴選候選人報名表」
「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院院長遴選候選人推薦表」
「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院院長遴選候選人個人資料表」
「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院參與院長遴選同意書」
五、 請將候選人資料表及相關資料於113年4月22日(星期一)下午17時前掛號寄達(以郵戳為憑)或親自繳交至本院辦公室:(220307)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-美術學院 劉名將收
六、 有關遴選相關事宜若有不明之處,請逕洽「美術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」。
聯絡人:劉名將先生(02-2272-2181 ext.2001)
電子郵件:men-gung@ntua.edu.tw
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